2022最新全国31省婚假 产假 陪产假 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天数待遇汇总
日 期:2022-02-18 作 者:市场营销部 分 类:政策动态
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订版)发布后,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落实到地方,全国地方多地完成《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修订》,其中跟大家息息相关的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子女陪护假政策都有所改变。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政策中,国家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婚假1-3天、产假98天、支持地方设立育儿假、休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各省在这些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因地制宜地调整。


小编整理了全国各地最新婚假、产假、育儿假等相关信息,一起往下看!



01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1.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02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六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03 河北省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3.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04 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3.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202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照料陪护,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5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3.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五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天的陪护假



06 辽宁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 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 十日。

3.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7 吉林省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2.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3.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08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十二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09 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10 江苏省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3.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11 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3.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12 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3.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13 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四十一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2.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第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育儿假目前是鼓励性质,具体应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4 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2.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3.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

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15 山东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22)征求意见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同时,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



16 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7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2.“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8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条 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下列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19 广东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 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20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2021)第二十五条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外,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陪护产前检查假五天;女方分娩后,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五天

2.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育儿假十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年满60岁父母患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享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带薪护理假。



21 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2017)

独生子女在年满60岁的父母住院治疗期间,还将拥有不超过15天的“独生子女护理假”。



22 重庆省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3 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1.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2.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24 贵州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2.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3.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五条(2021)

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5 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十八条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5 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 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 60 天,男方给予护理假 30 天

3.“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6 西藏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2017)

凡西藏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27 陕西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第四十七条

1.〔婚产假优待〕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2.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3.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4.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8 甘肃省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9 青海省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前款规定假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30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1.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2.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3.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4.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31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文章来源:综合自各省日报、各省人口生育计划官网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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